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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来华留学生保险方案简介

  • 来源:国教院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1日 21:10

亲爱的同学及家长:

感谢您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与信任,为了给您提供更加全面的人身保障,我公司特推出面向学生的综合保险保障计划。下述内容是对我司产品的详细说明,请您认真阅读,以便您更清楚地了解并选择您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及保障内容。

 

一、保险责任介绍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免赔额

赔付比例

保险期限

保险费

意外身故

保险金

200000

0

100%

本保险保险期限以签发的学生平安保险单上载明为准

600元/人/年

意外残疾

保险金

200000

0

10-100%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40000

0

100%

意外、疾病

住院医疗

250000

0

100%

意外、疾病

住院津贴

100元/天

0

1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温馨提示:您投保并缴纳保费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才是您的保险权利凭证。本材料不作为理赔依据

  

 二、理赔资料

1、        门诊理赔资料

A、病历本,英文名字。

B、医院发票,英文名字。

C、护照复印件。

D、银行卡复印件。

E、药品清单。

2、        住院理赔资料

A、病历本,英文名字。

B、 医院发票,英文名字。

C、护照复印件。

D、银行卡复印件。

E、 药品清单。

F、 疾病诊断证明书。

G、出院小结。

H、入院记录。

 

三、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1 

客服电话:0771-5511461   

报案电话:0771-5525210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南湖广场A栋26楼

 

四、保单查询方式:拨打95511,或登陆平安官网网站www.pingan.com,进入平安一账通或相关保单查询频道进行查询。

 

 

投 保 说 明

    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1、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方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4、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平安疾病、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每份保险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100元给付疾病、意外住院津贴。疾病、意外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补偿原则: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以及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二)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责任:1、被保险人身故、残疾责任条款中所列的1-11项除外责任;2、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三)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责任:1、被保险人身故、残疾责任条款中所列的1-11项除外责任;2、性病;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4、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5、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6、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7、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四)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津贴责任:1、被保险人身故、残疾责任条款中所列的1-11项除外责任;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4、既往症;5、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性病;7、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四、如实告知: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五、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